

離職證明是勞工的法定權利,通常在離職交接時向人資或主管口頭 / Email 申請。依照《勞基法》第 19 條,公司不得拒絕開立。若為非自願離職,則可要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申請失業補助。若公司拖延,可引用法條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本篇文章將全面解析離職證明的申請方式、用途與法規保障,並一次解答所有離職證明的常見問題。
離職證明書是證明勞工已經與原雇主解除勞動契約的正式書面文件。
離職證明書最主要的用途有兩個: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離職原因」以及「能否申請政府補助」。必須注意,離職證明書不等於服務證明書,兩者應分別開立。
自願離職證明:勞工因個人生涯規劃、跳槽、進修等私人因素主動提出離職。此證明無法用於申請失業給付,僅作為新公司報到的到職查驗文件。
非自願離職證明:因公司關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勞基法第 11 條(如業務緊縮、不適任)等非勞工個人意願因素而離職。取得此證明後,勞工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給付或提早請領勞保年金。
👇🏻 自願離職證明書 vs 非自願離職證明一次看
| 說明 | 自願離職證明書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 相關法律依據 | 《勞基法》 | 《勞基法》、《就業保險法》 |
| 開立前提 | ● 由員工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請求 | ● 由公司主動宣告資遣員工時 |
| 離職原因選項 | ● 自願離職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指的公司關廠 / 遷廠 / 休業 / 解散 / 破產 ●《勞基法》第 11 條任一款 ●《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任一款 ●《勞基法》第 13 條但書 ●《勞基法》第 20 條 ● 定期契約工作期滿的情況 |
| 開立注意事項 | 開立之前,確認有先留下書面資訊如 Email 證明,由員工同時通知直屬主管和人資有自願離職的需求以及預計離職日 | 由於對非自願離職原因的認定經常形成勞資糾紛,開立之前,建議勞雇兩方可以良好溝通協調並對齊原因共識 |
勞工只需向原公司人資或雇主口頭或書面提出申請即可,雇主依法必須盡快提供,不得拒絕。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工在提離職、跑離職手續時即可同步申請,而公司最晚在離職當天或最後一個工作日,就應該開立並交付給勞工。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亦有規定雇主應該在資遣員工前 10 天,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列冊通報,幫助勞工再就業。
公司人資應在資遣通知當天籌備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也務必在收到資遣通知時,儘早請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後續失業補助申請作業,避免損害到自身權益。

自願離職證明書沒有法定的固定格式,但必須包含關鍵核實資訊;「非自願離職」則建議使用勞動部提供的標準公版格式。
無論公司使用何種排版,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離職證明書,必須包含以下 5 大核心資訊:
根據《勞基法》第 19 條,離職證明僅能記載員工的職務、年資、工作性質等客觀事實。若包含主觀評價、貶抑語句或導致求職困難的負面陳述,皆屬於「不利事項登載」,屬違法行為。
如果雇主刻意刁難、拒絕發給離職證明,勞工可依序採取「檢舉、調解、存證信函」三步驟來維護權益。雇主若違法,最高可面臨 30 萬元罰鍰。
勞工可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出檢舉。依據《勞基法》第 79 條,雇主拒開離職證明可處新台幣 2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上網填寫勞動部民意信箱,或是寄信至各縣市政府官網的信箱,填寫申訴內容也可以。
向工作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官方與公正第三方的介入協調下,要求雇主依法開立證明。
若口頭溝通無效,可寄發存證信函留下書面證據進行訴訟,限期要求公司核發,為後續可能發生的調解或訴訟留下有力證據。
可以!法規並未限制勞工申請離職證明的次數,只要勞工有需求,隨時可以聯繫前公司的人資部門要求補發。但由於失業給付需在離職退保後 2 年內申請,因此若勞工有失業補助之需要,建議儘早申請為佳。
可直接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或勞保局申請核發。勞工可攜帶薪資單、勞保退保紀錄、出勤紀錄或雇主積欠工資的相關證明,向當地主管機關證明公司已歇業,由官方代為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以免影響失業給付權益。
視公司規定,部分可用「勞保退保明細」或簽署「無雙重僱傭關係切結書」代替。《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也指出,離職證明書除了可以由投保單位(雇主)開立,也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假設取得仍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應立即拒絕簽收並要求人資重開。特別是被資遣的員工,務必確認公司是勾選「非自願離職」及對應的勞基法條款。若公司強迫簽署不實的自願離職單,請勿簽名,並立刻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適用期未通過提出原因往往是《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既然公司基於勞基法資遣勞工,那麼就屬於「非自願離職」的範疇,所以勞工如果試用期沒有通過,是可以依法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及資遣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