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書怎麼申請?離職證明用途、申請方式、範本一次看!

離職證明是勞工的法定權利,通常在離職交接時向人資或主管口頭 / Email 申請。依照《勞基法》第 19 條,公司不得拒絕開立。若為非自願離職,則可要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申請失業補助。若公司拖延,可引用法條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本篇文章將全面解析離職證明的申請方式、用途與法規保障,並一次解答所有離職證明的常見問題。

一、什麼是離職證明書?有哪些用途?

離職證明書是證明勞工已經與原雇主解除勞動契約的正式書面文件。
離職證明書最主要的用途有兩個:

  1. 新公司報到文件:證明勞工已徹底結束前一段僱傭關係,確保沒有身兼兩份工作(雙重勞保)或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疑慮。
  2. 申請失業給付(僅限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是因為公司裁員、倒閉等非自願因素離職,作為向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補助金的關鍵審核文件。

二、自願離職證明 vs 非自願離職證明,差異在哪?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離職原因」以及「能否申請政府補助」。必須注意,離職證明書不等於服務證明書,兩者應分別開立。

自願離職證明:勞工因個人生涯規劃、跳槽、進修等私人因素主動提出離職。此證明無法用於申請失業給付,僅作為新公司報到的到職查驗文件。

非自願離職證明:因公司關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勞基法第 11 條(如業務緊縮、不適任)等非勞工個人意願因素而離職。取得此證明後,勞工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給付或提早請領勞保年金

👇🏻 自願離職證明書 vs 非自願離職證明一次看

說明自願離職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相關法律依據《勞基法》《勞基法》、《就業保險法》
開立前提● 由員工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請求
● 由公司主動宣告資遣員工時
離職原因選項● 自願離職●《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指的公司關廠 / 遷廠 / 休業 / 解散 / 破產
●《勞基法》第 11 條任一款
●《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任一款
●《勞基法》第 13 條但書
●《勞基法》第 20 條

● 定期契約工作期滿的情況
開立注意事項開立之前,確認有先留下書面資訊如 Email 證明,由員工同時通知直屬主管和人資有自願離職的需求以及預計離職日由於對非自願離職原因的認定經常形成勞資糾紛,開立之前,建議勞雇兩方可以良好溝通協調並對齊原因共識

三、離職證明書怎麼申請?何時可以拿到?

勞工只需向原公司人資或雇主口頭或書面提出申請即可,雇主依法必須盡快提供,不得拒絕。

自願離職證明書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工在提離職、跑離職手續時即可同步申請,而公司最晚在離職當天或最後一個工作日,就應該開立並交付給勞工。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亦有規定雇主應該在資遣員工前 10 天,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列冊通報,幫助勞工再就業。

公司人資應在資遣通知當天籌備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也務必在收到資遣通知時,儘早請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後續失業補助申請作業,避免損害到自身權益。

離職證明書範例
離職證明書範例圖片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點擊圖片可至勞動部官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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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離職證明書有固定格式嗎?必須包含哪些內容?

自願離職證明書沒有法定的固定格式,但必須包含關鍵核實資訊;「非自願離職」則建議使用勞動部提供的標準公版格式。

無論公司使用何種排版,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離職證明書,必須包含以下 5 大核心資訊:

  1. 勞工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
  2. 公司基本資料(公司名稱、統一編號、雇主簽章或公司大/小章)
  3. 任職期間(到職日與正式離職日)
  4. 擔任職務(部門與職稱)
  5. 離職原因(務必確認勾選正確,若為自願離職,公司不得任意加註對勞工不利之主觀評語)

雇主可以在自願離職證明書裡評論我的工作表現嗎?

根據《勞基法》第 19 條,離職證明僅能記載員工的職務、年資、工作性質等客觀事實。若包含主觀評價、貶抑語句或導致求職困難的負面陳述,皆屬於「不利事項登載」,屬違法行為。

公司不給離職證明怎麼辦?3 招自保措施

如果雇主刻意刁難、拒絕發給離職證明,勞工可依序採取「檢舉、調解、存證信函」三步驟來維護權益。雇主若違法,最高可面臨 30 萬元罰鍰。

  1. 向勞工局檢舉申訴

勞工可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出檢舉。依據《勞基法》第 79 條,雇主拒開離職證明可處新台幣 2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上網填寫勞動部民意信箱,或是寄信至各縣市政府官網的信箱,填寫申訴內容也可以。

  1.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向工作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官方與公正第三方的介入協調下,要求雇主依法開立證明。

  1. 發送存證信函訴訟

若口頭溝通無效,可寄發存證信函留下書面證據進行訴訟,限期要求公司核發,為後續可能發生的調解或訴訟留下有力證據。

六、離職證明書常見 QA

Q1:離職證明弄丟了,可以請前公司補發嗎?

可以!法規並未限制勞工申請離職證明的次數,只要勞工有需求,隨時可以聯繫前公司的人資部門要求補發。但由於失業給付需在離職退保後 2 年內申請,因此若勞工有失業補助之需要,建議儘早申請為佳。

Q2:公司已經倒閉、惡性倒閉找不到人,怎麼拿離職證明?

可直接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或勞保局申請核發。勞工可攜帶薪資單、勞保退保紀錄、出勤紀錄或雇主積欠工資的相關證明,向當地主管機關證明公司已歇業,由官方代為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以免影響失業給付權益。

Q3:新公司報到一定要交離職證明嗎?可以用勞保明細代替嗎?

視公司規定,部分可用「勞保退保明細」或簽署「無雙重僱傭關係切結書」代替。《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也指出,離職證明書除了可以由投保單位(雇主)開立,也可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假設取得仍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Q4:拿到離職證明後,發現上面的「離職原因」寫錯了怎麼辦?

應立即拒絕簽收並要求人資重開。特別是被資遣的員工,務必確認公司是勾選「非自願離職」及對應的勞基法條款。若公司強迫簽署不實的自願離職單,請勿簽名,並立刻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Q5:試用期沒過可以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適用期未通過提出原因往往是《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既然公司基於勞基法資遣勞工,那麼就屬於「非自願離職」的範疇,所以勞工如果試用期沒有通過,是可以依法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及資遣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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